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以下簡稱軟科學計劃)的管理,根據《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和我省科技計劃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計劃是山東省科技計劃的組成部分。軟科學計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山東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前瞻性重大問題,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多門類、多學科知識,為各級各類決策機構提供決策參考和咨詢服務。
第三條軟科學計劃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重大項目是指根據全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需求研究确定的重大軟科學研究項目;重點項目是指省級決策部門高度關注和迫切需求的研究項目,主要面向山東省軟科學研究基地;一般項目是指由申報人按照年度指南申報,經專家評審等程序确定立項的研究項目。
第四條 軟科學計劃的立項原則
1.突出重點。我省軟科學研究主要圍繞全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重點任務、目标,針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及難點、熱點和制約瓶頸進行,為省委、省政府及各級決策機關提供決策參考。
2.鼓勵聯合。軟科學計劃優先支持決策咨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軟科學研究機構與決策機關聯合申報的項目,以及各研究單位之間進行多學科多領域橫向合作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3.注重應用。軟科學計劃以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管理現代化為宗旨,以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标,優先支持與決策應用結合緊密、具有重大社會經濟效益和科學價值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二章 組織與職能
第五條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軟科學研究計劃的管理部門,山東省軟科學辦公室具體組織軟科學研究計劃的實施,負責對各市、各部門的軟科學研究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與協調,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軟科學研究活動。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各級地方科技局歸口組織管理本地區的軟科學研究計劃工作,并協助省科技廳組織軟科學計劃的實施。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軟科學計劃管理主要包括:項目指南編制與發布、申報項目審查、組織專家論證評審、立項實施、檢查、驗收、研究成果績效評審、工作獎懲和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等。
第八條 山東省軟科學辦公室負責編制和發布《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點和申報要求。
第九條 申報省軟科學計劃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研究項目應符合當年《項目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和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
2、研究内容應是全省各領域、各行業或跨行業中帶有戰略性、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學合理、研究内容清晰,研究對策可行,具有前瞻性、創新性與實用性。
4、研究方向應對促進山東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義;對決策部門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具有良好應用前景。
第十條 項目依托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項目依托單位應是在山東省範圍内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民辦科研機構及各級各類決策咨詢研究機構。
2、項目責任人須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博士學位,并有三年以上與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曆,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在項目研究的全過程中擔負實質性的研究與協調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指南》,填寫《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報書》,若有合作單位的,須在申報書上簽署合作單位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按照“自由申報、單位推薦、指标控制”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山東省軟科學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的評審。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等環節。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由省科技廳審查批準後納入計劃。
确定立項的計劃項目,應在規定的時間内由項目組、項目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和省軟科學計劃管理部門共同簽訂《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簽訂者視作自動放棄。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合同書》簽訂後,即具有指令性效力。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視項目實施情況,采取普查、抽查等形式,對研究的進展情況進行中期檢查與年度考核。各級軟科學研究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項目的實施與檢查工作,及時解決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對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按時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标考核與信譽評價。
第十七條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協同省軟科學計劃管理部門做好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檢查或評估,并對項目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目标考核與信譽評價。
第十八條項目依托單位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項目管理檔案,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按時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提交階段報告和最終成果報告。
第十九條項目責任人必須按照項目合同書所确定的目标任務、研究内容和進度安排開展項目研究工作;按規定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反映研究項目的進展、階段性成果、經費使用和下階段工作計劃等。
第二十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完成或繼續實施時,項目組及依托單位應及時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或終止,經批準後方可延期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項目原則上不得中途變更項目責任人,如有特殊情況确需變更的,項目組及依托單位應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未履行程序或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者,視作無效。
第二十二條 項目研究結束應按規定進行結題驗收,項目組應在項目規定完成之日後一個月内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提出結題申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1、省科技廳當年科技經費的預算,由省級财政撥付;
2、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項目經費的資助。鼓勵社會資金投入軟科學計劃項目的研究。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使用實行課題責任人負責制度,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财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驗收結題時,項目依托單位應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如實提交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使用根據《山東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人和參加人員在項目經費使用中違反财經制度和不按合同及相關規定列支的,将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規定處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通過結題驗收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按省科技廳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歸檔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提交的最終研究成果必須符合學術規範要求,引用材料務必注明出處,并附重要參考文獻目錄。項目研究公開發表的論文、論著等成果均應在出版物上标注“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資助項目”及項目編号,未标注的不計為驗收資料。
第二十九條 凡具有重要應用推廣價值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應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向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或單位推薦應用,并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三十條 提交的項目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襲、數據失真等學術不端行為,撤銷該項目的結題證書,追回已支付的研究經費,項目責任人在五年内不得申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所在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山東省科技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