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金年会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辦法

發布時間:2015-11-02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信息公開工作,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明确公文公開屬性界定流程,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文,是指我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在公文産生的過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主動公開的,應及時通過适當的途徑發布。

第四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管理、協調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

第五條 公文的草拟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時,應根據公文内容,對照《條例》要求,在發文拟稿單上注明其信息公開屬性;屬不予公開的,應注明不予公開理由。

第六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審核機構在審核公文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草拟部門确定的信息公開屬性是否準确,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審核機構認為草拟部門确定的信息公開屬性不符合《條例》要求,可協商草拟部門重新确定信息公開屬性;協商不一緻的,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确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确定其信息公開屬性。

第八條 多個部門聯合發文時,應按照主辦部門的意見确定公文信息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部門應将其信息公開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部門。

第九條 公文簽發後,學院辦公室應按照其信息公開屬性,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編入信息公開目錄,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登記備案。屬主動公開的,學院辦公室可直接将該信息通過學院網站、内網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

第十條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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